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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国家集采药品试点的第一年,在2019年初,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具体文件找不到了),文件中规定了试点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大致归纳如下:
1、医保基金预付周转金给医疗机构(一年两次,一次付半年)。
2、医疗机构收到周转金后第一时间全额预付给药品供货商。
3、医疗机构日常药品采购,当采购试点药品时,抵消预付款。
4、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正常与医保基金联网申报,医保基金正常进行结算
5、医保协议年度结束后,将年初医保基金预付的周转金退还。
当时,文件上是这样规定的,于是会计人员就根据文件所描述的内容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医保预付的周转金,在当时来看,是要求将来原路退回的,所以,资金性质属于“暂收暂付的款项”。因此,不纳入预算会计核算。
故当时的账务处理应当如下:
财务>管帐/p>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预算会计不做。
等到医保基金要求收回时,做相反分录即可:
财务>管帐/p>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不做。
这是根据当时的文件进行判断后,采取的做法。
但是,现在情况变了。原来的周转金转作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不在要求医疗机构进行退还或仅仅是将差额进行退还。同时如果结余资金大于年初的周转金时,还会将超出金额支付给医疗机构。
社会医疗保险的预付制类型如下:
总额预付制。由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某一定点医疗机构一年的总额预算,医保机构在支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时,不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多少,都以这个预算数作为支付的最高限度,来强制性控制支付,而定点医疗机构对保险范围中的所有参保人员必须提供规定的医疗服务。
按服务单元付费。医保机构按预先确定的住院床日费用标准支付住院病人每日的费用,按预算规定的每次费用标准支付门诊病人费用。同一医院所有病人的每日住院或每次门诊费用支付都是相同、固定的,与每个病人每日或每次治疗的实际花费无关。
按人头付费。又称为平均定额付费,首先由医疗保险机构制定每一门诊人次或者每一住院人次的费用偿付标准,然后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院实际提供的服务人次(门诊与住院人次)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这种付费方式属于预付制的一种,医院的收入随着病人数的增加而增加。
三甲医院住院预交金一般交2000吧,多有多些,但没有少,毕竟住院不可能交一千,也是不够的,有是三甲的大医院,但身体不好,小医院设备不齐有没办法,大医院住上一次少说也是五千以上,一住只少一周以上,大医院住上一周光自费就得五千以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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